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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普法季: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我不知道挪用寺庙里面的钱犯法,我先拿来用用,等有钱了我就还回去,挪用这钱的时候我问过菩萨了,菩萨说能拿……

  这段雷人不轻的话,来自福建省沙县法院今年7月的一次挪用资金案的庭审上。

  被告人邓某,为偿还利滚利的高额民间借贷,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单位——沙县水南玉皇阁的80余万资金。

  被捕之后邓某仍然不觉得有问题,于是发表了这番“神奇”的辩驳。

  被告人邓某今年60岁,沙县青州镇人。因一心向佛,经常到寺庙内上香拜佛,机缘巧合之下,在沙县水南玉皇阁庙内担任了会计一职。

  2009年12月11日至2011年4月14日期间,邓某为偿还利滚利的高额民间借贷,便利用其担任沙县水南玉皇阁会计的便利,多次通过填写其保管的现金支票、加盖其保管的沙县水南玉皇阁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将沙县水南玉皇阁存在沙县信用社账户内的八十余万元挪归个人使用。

  2017年11月9日,外逃的邓某被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利用担任沙县水南玉皇阁会计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沙县水南玉皇阁的资金813000元归其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判处:一、被告人邓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一千元,发还被害人沙县水南玉皇阁。

  那么,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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