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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普法季:什么是“持有、使用假币罪”?

  浙江台州有一对夫妻,为节省开支,竟然购买了假币去集市市场上消费,最终双双获刑。

  49岁的何某某系湖南省人,近年与其妻陈某某在浙江台州打工。

  因为收入有限,钱有些不够用,打起了假币的主意。

  2017年4月的一天,何某某通过老乡介绍,以19元一张的价格购买了50张100元面值的假币,卖家还附带送了何8张20元面值的假币。

  2017年6月30日,夫妻俩携假币去当地菜场买米买菜。正当他们喜滋滋地提着买来的米和鱼,数着刚找回的80元钱回家时,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后经估算,夫妻俩共花掉43张100元面值的假币和3张20元面值假币,从中获利3000余元。

  2018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经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当地法院以犯有持有、使用假币罪依法判处刑罚。

  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那么,什么是“持有、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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