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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借钱不用还?400多名大学生成被告

  核心提示

  广西南宁这一系列“校园贷”案件陆续开庭后,没有一名大学生应诉。这些被告大学生普遍认为,“校园贷”等于非法放贷,国家打击“高利贷”,他们借的钱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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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钱买高档手机后,却还不起钱……今年上半年,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高新法庭陆续受理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诉高校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00多名大学生成被告。

  据主办该案的黄支革法官介绍,该院受理的这批“校园贷”纠纷,每个案件借款金额均在7000元左右。 

  从双方的借款合同看,大学生通过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的“704校花”业务借贷,大都拿来购买高档手机。 

  手机到手后,这些大学生因种种原因未能还钱,从而成为被告。 

  借贷的大学生,涵盖广西、江西、贵州、湖南、湖北等各地高校。 

  因为被告大学生均不在南宁,该系列案立案后,法院均通过双方合同上大学生所留地址快递寄送应诉材料,不少应诉材料遭到拒收。 

  最早立案的3名被告是江西3所高校的大学生,法院也向这3名大学生所在高校发函,希望校方能督促被告应诉。但开庭时,3名大学生并未应诉。而该系列案,目前尚未有一名大学生应诉。 

  6月初,主办法官和原告方专门赶赴贵州省贵阳市两所高校,找到20名被告大学生,希望对方参加座谈会协商还钱事宜。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竟无一名大学生愿意参加。 

  就在法官准备离开贵阳时,有3名被告大学生找到法官和原告选择了和解,并一次性归还了借款。3名大学生表示,他们已找到好工作,大学一毕业就将去单位报到。父母担心他们因此事“丢”了工作,所以就给他们钱,让他们赶紧来处理,这才“不得已”来还钱。

  更让法官大跌眼镜的是,这3名大学生称,收到法院传票后,众多被告大学生专门成立了QQ群。 

  学生们一致的观点是,国家在打击高利贷、非法放贷,而这个“校园贷”就是非法放贷,所以,他们借的钱根本不用还。 

  “不知道他们哪里听来这些错误观点,如果这些大学生一直消极应诉,案件缺席审理对他们很不利。”黄支革法官说。

  律师说法

  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尹瑞华律师:

  “校园贷”并不等同于“高利贷”、非法放贷,只要不涉及到暴力、裸贷等违法情节,其本金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因为“校园贷”一般针对的借贷主体是成年的大学生,且一般为生活、消费借贷,因此只要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合同生效,双方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大学生作为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包括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面对已经出借方已经诉至法院的“校园贷”,大学生明智的做法是积极应诉,对借贷平台在放贷过程中违法操作的部分进行合理抗辩。例如部分出借方会在出借款项时预先扣留利息,但法律明确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如果大学生放弃应诉,相当于放弃了抗辩的权利,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缺席判决,由于被告没有进行质证和答辩,人民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结果将对被告不利。 

  一旦判决生效,出借方申请强制执行,大学生可能被申请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被限制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对大学生的生活、工作都将产生较大不便和影响。

  因此,大学生首先应谨慎使用“校园贷”,理智消费。一旦发生纠纷,应积极处理,必要时请求家庭、学校的介入和帮助。